中獎獎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獎獎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中獎人領取各項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獎額在二百五十元(含)以上者,所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按獎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中獎獎金係以票據支付,中獎人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