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獎獎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3/03/15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獎獎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者應貼用印花稅票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中獎人領取各項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獎額在二百五十元(含)以上者,所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按獎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中獎獎金係以票據支付,中獎人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