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蔡先生詢問:欲經營小吃店,惟規模不大,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東區蔡先生詢問:欲經營小吃店,惟規模不大,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此外,若涉及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因此,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不論營業規模如何,均應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