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旅遊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人旅遊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農曆年假剛結束,大家還沉浸在假期旅遊的喜悅中,不過,國稅局要提醒公司如有支付屬於私人旅遊的旅費,是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的各項支出必須是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支出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的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年前查獲某公司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核對該公司旅費明細,發現有一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30餘萬元,其出差期間剛好橫跨農曆春節期間,該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並提示出口報單等佐證資料,卻一直無法提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最後同意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江佳燕 06-2298025

彙總編號:1020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