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不用,使用牌照稅別冤枉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子不用,使用牌照稅別冤枉繳

陳先生最近接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及裁罰已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牌照稅,非常納悶既已註銷牌照,為何還要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裁處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的,車輛如長時間不使用就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號牌等異動手續才不會被繼續課稅,因此如有再需使用情形,也必須依規定辦理回復課稅手續,才不會被裁處罰鍰。汽車已經註銷牌照而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要補徵註銷牌照之日起至使用道路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外,並會被按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

稅處呼籲民眾,車輛若有遭註銷牌照的情形,切勿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依照財政部解釋,即使被查獲車子長期不用,停放在公共道路旁,也適用上開處罰規定。因此,車子如果長期不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手續,以免多繳冤枉稅。例如民眾有出國長期不用車輛、車輛老舊無法使用、車子被偷或車禍受損致不堪使用的情形,別忘了備妥相關證明資料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以免多繳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