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籲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不慎漏報菸酒稅者,請儘速於102年3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菸酒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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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籲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不慎漏報菸酒稅者,請儘速於102年3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菸酒稅,以免受罰。

(台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01年執行「加強菸酒稅查核作業」時,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有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菸酒、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廠內菸酒品庫存量異常及以低於菸酒稅價格銷售菸酒產品等涉及逃漏稅之情形,遭核定補徵菸酒稅查處罰鍰計331件,該局表示近期將賡續執行菸酒稅查核作業,以端正納稅風氣,建立誠實申報納稅觀念。

中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產製廠商之設立係採許可制,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每月出廠之菸酒應於次月15日前據實申報及繳稅。對於市面上以低於菸酒稅額販售酒品之零售商,該局將進一步追查其進貨來源及數量,如該販售商店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發票,也將依法處罰。

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精神,鼓勵產製廠商誠實納稅,特別呼籲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如不慎有漏報菸酒稅者,請於102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該局將自102年4月1日起加強查核,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芳質,電話:04-23051111轉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