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租賃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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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收取租金於租賃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合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再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