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需由申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需由申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黃先生,上個月賣了一塊土地給友人,但因友人遲遲不付土地價款,想要解除買賣契約並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不知要如何辦理?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詢問。

  沙鹿分局指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買賣雙方)以書面敘明撤銷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向原申報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但是如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