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停車位,別忘了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購停車位,別忘了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常有納稅人於收到地價稅單時提出疑問,地價稅已申請並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何仍有部分土地面積按一般用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土地;並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如具備要件無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些民眾先購入大樓房屋及持分土地,並依上述規定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購入停車位,就其增加之持分土地面積,如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須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適用。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