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申報遺產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北港稽徵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及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