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依限補繳短漏扣繳稅款時亦應補報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扣繳義務人依限補繳短漏扣繳稅款時亦應補報扣繳憑單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於國稅局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未補報補繳者,將遭受較重之處罰。   

該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每年1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若給付對象為非境內居住者,則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而有關之申報扣繳資料嗣經國稅局查獲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如能依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即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依限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則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另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責令補報補繳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實務上部分扣繳義務人常只注意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稅款,而忘了亦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