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法院拍賣所取得,免貼繳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法院拍賣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其並非依據被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因此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