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轉帳納稅應於稅款開徵前2個月前辦理,當期才能扣繳成功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約定轉帳納稅,必須在稅款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例如納稅義務人如要扣繳今年度的房屋稅款(5月開徵),則最遲須在今年度2月27日前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轉帳納稅就是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稅捐稽徵機關會通知金融機構或郵局於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時限繳期限的最後1天從存款戶的存款中扣款,並於轉帳扣款成功後再寄發轉帳繳納證明。而辦理約定轉帳納稅,必須在稅款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例如納稅義務人如要扣繳今年度的房屋稅款(5月開徵),則最遲須在今年度2月27日前提出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逾申請期限後才辦妥轉帳代繳手續的話,次期(明年度)的稅款才能適用轉帳扣繳,當期的稅款尚須於收到稅單後至金融機構、四大超商(2萬元以下)或使用信用卡等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