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由於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易金額龐大,通常係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倘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預售屋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應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林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