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牌照,無論車牌借供他車或使用他車號牌,均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發現民眾將家中因故無法使用車輛,有將該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上路使用情形,經查獲兩輛車均應依規定裁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牌照不得移用,一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是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例如:民眾家中有兩輛車分別為1,497cc之甲車及1,840cc之乙車,甲車全年應納稅額為7,120元,乙車全年應納稅額為1萬1,230元,雖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惟民眾將甲車牌照懸掛至乙車使用,一經查獲,甲車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為1萬4,240元,而乙車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為2萬2,460元。故千萬別貪圖一時方便將車輛牌照另為移掛使用,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