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加建應按變更後面積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課徵對象,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所稱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在2公尺以內,且每層陽台面積總和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八分之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再次提醒,陽台若有加蓋,例如:將陽台加建窗戶、拆除原房屋外牆,與室內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陽台之外圍加建牆壁,與原房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因具有頂蓋或牆壁,結構已變更為非陽台,該部分面積即應併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