犒賞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太保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所購買犒賞員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或歲末聯歡會,購買作為摸彩獎品或贈送員工禮物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上揭法條規定是不得扣抵的。

該分局呼籲,另外給與員工生日與婚喪喜慶禮品,及員工退休惜別茶會等支出之進項稅額,亦屬上揭法條所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將進項稅額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查獲,除補徵本稅外,另將依法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  李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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