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第4季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改訂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一家小吃店,上年度10-12月稅單於1月底前已收到,至今農曆春節已過,還未收到稅單不知是什麼緣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101年第4季之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改為同年3月1日至3月10日,另查定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繳納期限亦一併延至3月10日,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近期將陸續寄送稅單,請注意查收並於期限內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2-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