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法拍屋,請記得於期限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屬買賣行為,承買人 (即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處說明,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依規定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向法院標購本市房屋,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表示,房屋拍定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為應納稅額,並以不超過新台幣15,000為限。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者,別忘了在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