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死亡宣告繼承之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另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是以,因法院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而繼承之土地,倘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前,該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公告現值為準。